如果上市公司的交易有不尋常買賣,或股價有異動,或將有重大項目交易,上市公司可申請停牌,但何時復牌?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申請復牌?停牌是否有時限?停牌期間的資產處置安排?總是令投資者驚心動魄。
早前太古擬出售商廈,消息傳出,相關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日停牌;股價對消息敏感,其實,股份停牌對投資者,不知道是好事還是壞事;有人歡喜有人愁,有股民或因所購買的股票受停牌影響,未能及時在市場上套現,焦急像熱鍋上的螞蟻。
一旦股票被停牌,有什麼機制保障小股民?是否如境外的「熔斷機制」在短期內可回復正常化?數年前,證監會和廉政公署採取聯合行動,「康宏」個別人員被捕,公司亦被停牌,此後未見復牌,停牌期間也不用向外披露公司財務狀況,小股民無從得知公司資產和財務明細,股東權益被剝削,就連是否有白武士,又或公司的一桌一椅、一杯一碟是否仍保留,也無從考究。小股民既沒有方法瞭解手頭上股票的實際價值,也不能在公開股票市場放售所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,更不知道何時才能套現,回復正常交易更是遙遙無期,當中,被凍結所持股票資金的小股民未能「換馬」轉換其他股票或投資產品,變成「蟹貨」,不能套現,動彈不得,即使想低沽也是沒有辦法,資金或許是小股民僅有的資產甚至是棺材本,期間停牌上市公司的股票也沒有股息和其他收入回報,連利息也虧掉,苦不堪言。
每個地方都有各自的遊戲規則,股票市場也不應例外,但如果上市公民被無了期停牌,而期間不公布業績,並不向外闡述財務狀況,變相監管機構也未能發揮相關職能,被停牌的上市公司成了另類的獨立王國,帳目要待復牌那天才能知悉,小股民也未能行使知情權和股東權利,停牌期間,究竟發生什麼事,無從得知,如果管理不透明,帳目明明在咫尺,卻是遙不可及,比從香港往返深圳並須在兩地分別被隔離十四天的等待更無奈。
即使公司進行私有化,但在私有化前,上市公司的資產是屬於一眾股東的,根據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,公司董事需向股東交代和問責,股東更是對自己的投資有知情權,他們的權利備受法律保障。
上市公司作為公開向公眾籌集資金的企業,有所為有所不為,受上市規則監管,性質與私人有限公司截然不同,需要向公眾就某些交易和重要事件作出披露。上市公司停牌應設一個合理期限,不能無了期,因為如果停牌時間越長,股東就會繼續被蒙在鼓內,公司情況是好是壞也不知道,公司的資產是升值還是貶值也不知道向誰查問。停牌原意應是保障投資者,而不是剝奪他們應有的權益。
文 : 朱家健
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、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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